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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0:23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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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1998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城乡古树名木工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或其他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一级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局进行调查、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进行统一登记、造册、编号并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包括广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住宅小区等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五)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注销登记后,养护者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园林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有生长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时,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200年以上的古树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其他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设施和生产、生活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皮挖根、摘采果实种子;
(三)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悬挂物品;
(四)利用树木搭棚或作为支撑物、固定物;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建设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污染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六)其他有碍、有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监察部门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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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石家庄市行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有效地保护、利用行政村档案,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行政村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村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


  第七条 各行政村分别为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第八条 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装具和设备。


  第九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管理,并对村办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村调换档案管理人员,须征得乡(镇)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资料;
  (二)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三)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及合同、小康建设等资料;
  (四)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的资料;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村办企业及其它单位形成的重要资料;
  (六)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七)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八)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文件材料;
  (九)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行政村档案的各类资料应于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财务资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1年并在跨年后3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根据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整理:
  (一)文书、财务档案,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分类法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
  (四)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五)户籍档案,以户为单位整理;
  (六)音像档案,按载体形式整理。


  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档案,并上报乡(镇)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村销毁档案,须经乡(镇)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并由二名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利用档案应当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或拆卷、抽页;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十八条 行政村对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档案的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以及携带、运输、邮寄出国(境),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包括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和历代有价值的文史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重大项目落户宜春,加速兴工强市,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集方式。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称 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征集处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

凡有意向我市提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携带拟引荐企业相关资料,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登记备案,并由该办安排本市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接、洽谈。

第二条 线索界定。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仅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由宜春辖区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线索为围绕引进上述重大项目牵线搭桥、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对双方的投资合作行为直接承担了引见、介绍、咨询和联络等职责的引荐人,包括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荐前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三)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本市对接机构的认可;(四)引荐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

第四条 奖励标准。凡向我市提供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市对接机构赴所引荐的企业考察、洽谈后,取得了以下成效的,可认定为有效线索,并由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1.考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首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所引荐的企业具有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相应实力,赴宜春投资愿望强烈;(二)介绍、安排、引荐企业总经理以上高层与我市进行了接触、洽谈;(三)引荐企业与我市首次接触后一年内成功签约。

2.签约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再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一)签约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三)投产时实际进资超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50%以上。

3.引荐企业签约时为“世界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的,以上奖励翻倍。

项目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县(市、区)财政对引荐人照常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本市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认定。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签约后,引荐人即可申请首次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再次奖励。申请奖励时,引荐人须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填写《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引荐经过与成效的文字说明;

3.本市对接机构对引荐经过和成效的认可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首次奖励时须提供投资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次奖励时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金到位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兑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团队所获奖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项目及引荐人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励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奖励资金理由:


申请奖励的证明材料(附件附后):
申请奖励金额:


部门联合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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