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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7:27:50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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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格式)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
借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省政府统一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咸政办发[2006]2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指定并授权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我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用款主体,承办借款的“借、用、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借款发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借款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发[2005]89号)的统一规定,结合咸宁实际,本项借款发放对象为:
  1、市直国有改制企业;
  2、市政府实施的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开发项目;
  3、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用款主体。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1、借款单位必须是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借款用于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预期费用或开发性项目;
  3、借款单位有符合比例的自有资金;
  4、借款单位或项目有预期的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5、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出具《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见附件1)。

第三章 借款的期限、利率

  第六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五年,可提前还款。
  第七条 借款利息。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借款同期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利息额的10%收取管理费。借款贴息按谁批准谁贴息的原则,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借款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借款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单位向市国资公司提交借款申请正式文件,并附有关资料。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的额度、用途、还本付息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借款申请资料包括: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正式文件、借款单位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全套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上月财务报表。
  2、借款审查。市国资公司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单位的有关资料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
  3、借款审批。对审查评估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市国资公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借款,由市国资公司与借款单位按照《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借款的发放。根据《借款合同》、借款单位的用款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办理借款手续。
  6、借款的监督。借款放出后,市国资公司对借款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或还款风险,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给予纠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7、借款的回收。借款单位要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否则按《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的约定,由市财政局直接从其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如果借款单位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则从其主管部门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其它资金、市金叶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的借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格式)

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利用省政府统一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借款,盘活存量资金,我单位申请借用人民币**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重组和开发性项目。我单位愿提供如下还本付息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和双方商定的期限,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
  二、如本单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同意由市财政局从我单位预算资金中扣还;如果本单位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则从我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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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货运代理市场一家或几家经营的局面,引进了竞争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业发展较快,而立法和具体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出现了一些问
题:有的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法代理),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一些承运人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载;一些货运代理公司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手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进
出口成本,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甚至有的非法代理通过行贿等手段揽取货物,腐蚀了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指出,“今年要下定决心,采取有效的办法,包括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外贸经营秩序”。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
成部分,亦在整顿之列。
现就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申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对本地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进出口贸易公司和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货主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直接与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承运人洽商,不得委托非法代理。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
运人出具的国家正式发票。
三、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不得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事宜;同实际承运人结算运杂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同货主结算运杂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
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把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借给尚未获得经营权的企业,严禁将经营权转借给私人。
四、非法代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出,我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各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与非法代理的业务关系,各承运人也要照此办理。对违者,将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外经贸委厅。同时要对非法代理以及与非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公司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外经贸部贸运司01—8495717,传真:01—8495449。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其上级单位反映。
整顿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结合整顿外贸经营秩序,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要会同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今后,对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为完成进出口任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995年3月3日

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12月6日印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后,香港会计界对此极为关注,并就如何操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国境内机构如因自身原因需要向境外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业务;
二、外国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外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而委托之审计业务,除此之外,不得办理;
三、临时执业许可证由我部统一印刷,需要的地区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领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编号,均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为“字”的代称,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印章;
四、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从事审计业务可不限于原申请项目,但事后应将非原申请项目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五、临时执业许可证以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申请以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增派或更换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但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备案,并附送新增或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可跨越行政区域执行业务,但应向另一执业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备案;
七、来中国临时执业的专业人员,如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应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证明;
八、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临时执业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缴纳许可证费100美元。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各审批机关应将半年收缴的许可证费的4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九、在本规定生效前(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在1994年1月份之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未领到许可证之前,1994年1月份可继续执行业务;
十、各地审批机关应从简、从速办理有关审批事宜,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而执行审计业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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