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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9:15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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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7)5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理顺药品购销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类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诊所)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必须从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四条 本市所属的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全市药品供应的主渠道,在药品的质量、价格、品种、服务等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从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采购药品制度。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就近确定2—3个固定购药点,并保证85%以上的药品在固定购药点采购。固定购药点确定后,各医疗机构要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及乡村个体医疗诊所用药,已经实行乡镇卫生院统购分销的,乡镇卫生院要搞好供应,但不得随意加价。
第六条 医疗机构确定固定购药点,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药供应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协议要明确购药总量、品种、质量、价格、服务、保证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购销双方要维护协议的严肃性,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的能力。
第七条 固定购药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的,医疗机构应编制药品采购明细表,商医药经营企业协助到外地采购,或自行到外地采购,以保证药品供应及时,质量良好。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和人员一律不得采购和推销药品。
第九条 除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药品批发或变相批发业务。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其证照。
第十条 药品采购供应应当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以回扣、行贿、索贿等非法手段购销药品。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证照不全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严禁直接到医疗机构药剂科以外的科室推销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随时将药品价格变动情况提供给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保障药品购销渠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共同搞好药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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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滩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滩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了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以下统称两个省)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两个省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在协会、银行和两个省之间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本协定的“通则”和“前言”中经解释的若干用语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而下列新增用语,则具有如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用语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两个省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及该用语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c)“公司”系指江苏省的连云港水产养殖公司,南通水产供销公司和盐城滩涂开发总公司,及浙江省的围垦开发公司,浙江水产养殖公司和宁波象山大目涂围垦开发公司;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1节(b)段和2.02节(c)段所提及的任一帐户;
  (e)“分贷款”系指由各公司用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向项目的分贷款人转贷的贷款;
  (f)“分贷款借款人”系指一个使用分贷款用款户;
  (g)“ABC”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一个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营业的专业银行机构;
  (h)“Y”指“元”系借款人的货币;
  (i)“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款项(SDR44000000)。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江苏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c)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浙江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信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但承诺费的年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b)承诺费应(i)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即应计日期)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ii)按应计日期之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支付;或按上述(a)节随时确定的同一类型的其他比率支付。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本协议2.06节规定的该年度的下一个支付日,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1988年7月1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应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可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a)除在下述(b)段和(c)段的规定情况外,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即不是部分或全部增加分期付款金额,而是按当时已提取或未偿还金额同协会达成的年利率偿还利息,条件是协会断定这种更改不会改变因上述修正还款办法而获得的优惠条件。
  (c)如果,根据(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不限制和妨碍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便使两个省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时,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即财政部)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江苏省提供相当于304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2760万美元的贷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浙江省提供相当于136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1240万美元的贷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征地)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个省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        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地区
     代   表             副 行 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2004-6-22

   (2004年3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里禾水库水资源对凯里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农田灌溉和防洪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里禾水库水资源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826米高程线以上至分水岭脊线之间迎水面和大坝下游300米以内、总干渠两侧各5米、支渠两侧各2米的水体、陆地和滩涂。
  管理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826米高程线以下迎水面两侧、水库大坝下游300米以内、总干渠两侧各5米以内的水体、陆地和滩涂。
  第四条 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兼顾农田灌溉用水,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里禾水库内的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里禾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里禾水库库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治理污染;实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沼气工程;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在里禾水库水资源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
  (五)擅自在渠道或者管理上决口、阻水、挖洞;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钓鱼;
  (三)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四)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五)设置经营性餐厅、娱乐设施;
  (六)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监测等设施;
  (七)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政府,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里禾水库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州、凯里市、雷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里禾水库饮用水流经的金泉湖水库,其水资源的保护,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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