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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48:38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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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9)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使住宅业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坚持节约耕地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二、规划与计划编制
(一)各级计划部门应会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经批准后,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计划。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规划、土地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与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规划部门统一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进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必须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要坚持样式新颖活泼、居住使用方便的原则,积极推广大开间灵活隔断住宅设计。



四、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预收款、集资、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货款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承诺制。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和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定期调整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地价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二)按规划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摊入住房成本,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户外的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设施的建设,由各专业部门建设并承担费用,产权归各专业部门所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营业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收。人防工程费、拆迁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工程预决算审计审查费、水增容费按50%收取;规划设计费、招标管理费、招标代理费、质检费按60%收取。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商业网点费、规划管理费、供电贴费、买用电权费、电力建设集资费及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禁止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凡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也应减半征收。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办理他项权证,并做好与工程峻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七)对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优先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方贷款,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任何金融部门都不得增加岱款环节和贷款利息。

六、销售管理
(一)新建的经济适和住房价格按以下8项构成因素核定:①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⑤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3%以下的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费;⑧3%以下的利润。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许政府指导的限价销销售政策。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住房销(预)售前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建设成本及工程预(决)算资料,申请报批住房销售指导价格。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八项构成因素,认真核定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住房销售住房,可先按合同预收售房款,待交付使用时再按批准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低收入购房户的申报、登记、审批制度,负责购房资格的认定工作。购买住房须填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单位或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办理有关手续,凭“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房。中低收入家庭申购住房资格的认定标准由各地确定,并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管部门在办理确权手续时,需在房产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再次交易时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各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住房时,必须与住房户签订《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同时向住房发放《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对住宅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七、组织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计划、城市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编制、规划建设和出售管理工作。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扶持政策及住房出售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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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全面建立,参保人数继续快速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参保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

  2010年各地要在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要达到8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达到90%,并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加剧、城镇化速度加快的形势,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与此同时,各地要确定简捷规范的工作程序,做好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和享受待遇。

  要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高校组织参保的作用。鼓励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并切实做好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通过多层次保障体系,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要着力探索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在较大范围内统一不同医保制度间缴费年限换算累计等办法,鼓励居民积极连续参保。

  二、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健全筹资机制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同比例提高。地方财政负担确有困难的,提高补助标准可以分两年到位。省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要按照高校的隶属关系落实各级财政对于公办、民办和企业办高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各地要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加大对各类困难人群的帮助力度,确保困难人群参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预算,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滞拨、缓拨。

在财政补助标准提高的同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筹资政策。

  三、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在提高筹资标准基础上,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立足于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科学测算,合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要坚持基本保障,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重点解决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要逐步缩小地区间、制度间待遇差距,体现制度公平性。

  提高待遇水平要优先考虑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2010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要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60%,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0%。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要求开展门诊统筹工作,今年要在6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医疗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保障力度。对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可以通过探索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机构按病种限额或定额结算、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要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严格掌握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急诊医疗服务费用支出。要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确定基金结余水平。要强化基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提升基金共济能力。

  要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医引导机制,结合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支付范围。要将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控制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制定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合理确定结算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给予合理补偿。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服务成本。要强化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统筹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对社区和学校应参保人员进行全面登记,了解掌握参保人员情况。要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设立更为灵活的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方便居民参保和待遇享受。要规范管理服务行为,制定高效合理的经办服务流程,及时发放医疗保险证等凭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80%以上的统筹地区要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要切实按照规定,加强区域间、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经办机构协作,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服务工作。


今年是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目标,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度的衔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省(区、市)要切实承担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对统筹地区的指导和监督。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





二○一○年六月一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3日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2001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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