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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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农民工入户城镇渠道,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指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将农民工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年度计划内管理。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的积分入户申请,并为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民工出具积分入户材料。
市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六条 农民工积分满60分的,可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入户农民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市及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积分值进行调整,具体由市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公安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积分分值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入户。农民工个人填写《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 居民身份证;
⑵ 就业登记凭证材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⑶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⑷ 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⑸ 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⑹ 对应入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或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复印件一份)到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
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⑵ 《广东省居住证》;
⑶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⑷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⑸ 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农民工本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经原籍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内市外和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四条 符合《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和《茂名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管理办法》(茂劳社〔2008〕162号)规定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农民工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各项指标不累计
36-45周岁
3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男46-60周岁,女46-50周岁
1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各项指标不累计加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正
大专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60分
正
本科及以上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80分
正
职业培训
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或单项职业能力证明
30分
正
每参加一工种(专业)培训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指标不累计。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正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
正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正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5年内)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加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镇(街)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正
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居住情况
在茂居住时间
持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以取得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在茂居住条件和在茂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茂居住条件
在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当地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参保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超过50分。
正
由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
参加无偿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入户城镇
入户县级城区
5分
正
申请入户茂港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电白县城区的。
入户镇
10分
正
入户镇的(含茂南区各镇)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负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负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负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1998年7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分流下岗职工。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职工,应当按照“多分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工作。其主要途径是:
(一)通过发展生产,拓展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分流富余职工。
(二)通过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发展劳服企业分流富余职工。
(三)创办种植、养殖业等生产自救基地,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自救活动。
(四)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分流富余职工。
(五)广开渠道,组织并支持富余职工劳务输出。
(六)富余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退养。
(七)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
(八)富余职工中自愿停薪留职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合同。
(九)应采取离岗、半离岗、轮岗等多种形式,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
(十)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其中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富余职工总数3%的比例转为失业职工。
第四条 企业不能予以分流的富余职工,可以安排下岗。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三个月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工)。
第五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
(二)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拟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后实施,并发给下岗职工证。
(四)盈利企业当年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超比例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
(一)配偶一方已经下岗。
(二)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配偶及子女。
(三)残疾人。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五)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视为下岗职工:
(一)劳动合同期已满的。
(二)企业已采取培训、季节性放假、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等形式分流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
第八条 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的主要形式有: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具体包括:
(一)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支持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共同出资,发展第三产业,创办经济实体。
(二)引导下岗职工从事商品配送、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下岗职工本行业内部余缺调剂;本行业调剂不了的,由劳动部门进行跨行业调剂。
(四)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托管办法另定)。
(五)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兼并或出售企业职工,由兼并方或购买方接收并负责安置。
(七)改制、租赁、托管企业的职工,原则上自行安置。
(八)强化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功能,开设下岗职工登记求职窗口,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中介服务。
第九条 企业分流富余职工,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使用主办单位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缓3年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国有资产(包括场房设备等),主办单位要继续采取投资、租赁、入股等方式,有偿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三)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要求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应按标准申报和安排教学计划。培训结束后,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的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
(五)女职工息工期间,除产假按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外,其它时间发给生活费。
(六)组织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市政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有关部门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
(七)劳务输出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变,由职工向企业缴纳部分管理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条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可交当地劳动部门保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工商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办事手续,免收费用,并对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场地等给予优惠;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试营业三个月,并在一年内免收各项公益性集资款和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利用荒山、荒地、从事种植农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起的1至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四)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按新的就业岗位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破产、兼并、改制、出售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按照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三)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四)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采取存量资产转让股权的办法,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五)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接收安置,安置费可按每人不低于本市上年企业平均工资3倍以内计算折抵出售价格。
(六)接收破产、兼并、出售的企业,接收方应与被接收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适合女工的岗位或行业要优先招用下岗女工。具体包括:
(一)企业招用新职工,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招用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每少招一人,应交纳1000元的再就业资金。
(二)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创办再就业市场安置下岗职工。新建市场要把70%的摊位留给下岗职工,第一年摊位费只收取30% ̄50%;原有市场中的空闲摊位要优先安排下岗职工。
(三)城建部门的城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临时工,要按不低于60%的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城市管理项目用工要按不低于80%的比例安排下岗职工。
(四)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组织下岗职工通过发展种植、养殖业实现再就业,并逐步实现产业化。蔬菜副食部门要通过发展蔬菜基地安排下岗职工。
(五)对新设书摊、报亭、公用电话等公共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下岗职工。
(六)公安部门应当从下岗职工中选聘品行端正、热爱治保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经济民警及治安协管员要按60%的比例招用下岗人员。
(七)街道办事处可以优先推荐下岗职工从事居民委主任工作,并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社区服务业用人应当按不低于90%的比例安排下岗职工。凡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服务及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经劳动部门认定,民政部门优先办理《社区服务证书》,工商部门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所得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八)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将2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
(九)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要按每人每月40元(其中:30元由企业交纳,10元由个人交纳)的标准向劳动部门缴纳再就业资金。
第十三条 社会有关方面要为下岗职工提供服务。
各种新闻媒介要开辟专栏,免费刊播招聘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求职的各类广告。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为下岗职工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班免收培训费。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基础教育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