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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58:07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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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水利电力部

为促进水电系统修造企业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创优、评比及升级等基础工作,特制订《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需要对产品标准进行水平确认的单位,请直接与我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联系,并按本办法试行。
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地址:杭州市教工三路。

附: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水电系统修造企业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升级的基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由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初审,报部审批。
第二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范围:
1.申请国家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2.申请水电部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3.企业上等级质量标准水平;
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验收。
第三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进行水平确认的产品标准,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无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照,可用国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及相应说明书、样本中所列参数作参照。所采用的实测数据应有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机构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3.已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已转化为我国标准;
4.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主要是针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企业现行标准;
5.被确认标准水平的产品应已批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检查,符合标准规定。
第四条 产品标准水平的划分:
1.国际先进水平,指采用近五年内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国家标准中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奖;
2.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先进水平,指采用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这一时期内,国际标准中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部优质产品奖;
3.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指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并且该产品的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省优质产品奖。
第五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审查内容:
1.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符合我国国情。综合采用数种标准时,应取舍合理。对我国标准中的某些高于国外标准的,一般不应降低;
2.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所涉及的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应与我国一致;
3.被确认的产品标准应完整,包括:规格、代号、结构形式、性能参数、运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环保等要求的全过程。根据产品特点的需要,合理编写;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审查其先进性及可靠性。
第六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需提供下列文件:
1.标准报批文件;
2.标准报批稿;
3.上级部门对该产品标准的批复文件;
4.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水平对比表;
5.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如为国家正式出版刊物,可只有中译文;
6.经技术权威机关实测的国外先进样机测试报告;
7.标准编制说明;
8.产品鉴定及测试报告。
其中前四项为必备文件,5、6两项任取一项,其他为参考文件。
第七条 企业需要对其产品标准进行水平确认时,可提出申请,并与第六条所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产品标准水平确认书”。对项目较大、内容复杂的产品标准,或需聘请咨询,可由质标所派人员赴厂考核及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咨询收费办法:
参照(82)科协发咨字024号文有关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标准水平确认收费标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确认标准水平的工作量,难易程度,按确认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费、技术处理费、复制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津贴等),并适当加收一些咨询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由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和委托单位,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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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15日 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事局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设置方案,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是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前,应对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到市人事局办理有关用人手续,并报市编办上编或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事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应就是否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合同问题书面告知聘用人员。没有告知或逾期告知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签订原合同,且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过聘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定、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在市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用人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单位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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