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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47:56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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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 〔2008〕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长召集省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省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助理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省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一、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厅、各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节能减排,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建设新型产业基地,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审核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吉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四、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

  四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财政预算;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讨论向国家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省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省政府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省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省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二、省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省长(省应急委员会主任)或省长委托有关副省长(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四、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经省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省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省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四十七、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秘书长、省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省政府领导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九、公文办理坚持 “谁办文谁催办 ”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省政府审定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省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所到之处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省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省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7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省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内部情况通报》,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到省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团组规模精干合规。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六十、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政府及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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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
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 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
、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
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生产建筑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确需超过的,必须报请省经委批准;
六、技术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现有厂址内进行,尽量不新征土地;
七、进行技术改造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必须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八、不得将基本建设项目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要条块结合,自下而上地编制规划。
各市地经委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全省工业发展要求,在省分配控制规模内组织编制,报送省企业主管部门及省经委审查。省经委负责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并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由省经委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公布的限制发展产品信息,与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地会商后,不定期进行调整滚动执行。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划分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工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建成后能发挥效益的措施。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的项目人为地分解为几个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可分为:
1.限额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2.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3.小型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交付使用,到达到设计和引进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和审批权限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企业(有设计权的)或委托设计、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委、省经委按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初步设计由省建委组织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济南、烟台、潍坊、淄博四市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威海市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经委或省直公司审批;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有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层报审核,由省经委审批。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地经委
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经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报批前,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3.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省经委可以委托省企业主管部门代替省经委批复上述前期工作文件;
 4.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根据规划组织审批;
 5.申请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前期文件,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抄报国家有关部门;
6.凡未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各市地经委在批复前应与省企业主管部门、省经委协商,如有争议由省经委协调和裁决;
7.各市地经委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应抄报省各有关部门备案,五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批准文件,抄报国家归口部。各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项目提出复议或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地经委即可组织实施;
 8.不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要附有承贷银行的审查意见。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省、市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与调整
一、根据省政府“调、改、放”要求,省经委将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切块给各市地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控制使用,无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的项目,所需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均在切块内平衡。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和省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所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3.引进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年度计划管理
1.限额以上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下达;
2.限额以下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省专项和省筹资金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抄报省经委、省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安排,能源、原材料能自己平衡解决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市地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抄报各有关部门备案,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5.使用国家贴息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经委、国家资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6.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停建、缓建或调整规模,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不分外汇来源如何,均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经委、资金管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使用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切块给省的外汇、省技术改造外汇、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的建议书,企业提出后,由市地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审批。使用外贸外汇担保的中国银行贷
款项目,前期文件上报时应具有省外贸部门的担保函件,由省经委会同省外贸局及有关银行联合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办理。其中经批准需要进行标准化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利用市地自有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市地经委落实外汇来源后,按规划要求审批,报省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市地自有外汇担保安排的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项目,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
年度计划由国家下达。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由国家经委和主管部门下达;
2.使用国家经委切块外汇和省技术改造外汇及中国银行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使用国家计委切块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经委、计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4.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引进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引进。未经计划批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引进内容。如果发现引进内容改变,计划批准部门有权撤销计划,一切后果由引进单位负责;
5.各市地自己下达的引进计划(不含青岛、烟台),每季度报省经委一次,由省经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纳入国家或省技术引进计划,作为办理减免关税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的实施
一、引进计划下达后,企业可委托有进口权的外贸公司对外洽谈,也可由计划批准部门指定外贸部门洽谈。
二、引进单位必须填写引进委托书送给受托外贸公司,同时抄送计划批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切块外汇的引进单位,其引进委托书还须报经贸部。

三、外贸公司接到委托书后,即可对外进行商务洽谈。在洽谈中要工贸结合、货比三家。没有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用汇指标;成交价格低于批准用汇指标时,也不得增加引进内容。
四、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计划审批部门、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引进软件技术的合同,还应报省经贸委批准。凡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成交的项目,各受托的外贸公司必须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85)经贸综计进出字第111号文件
要求,填写成交和用汇计划,按季报省经贸委。
五、凡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成交后,企业可凭引进计划批件和成交合同到省经委办理减免关税证明,由海关审查批准后减免关税。
六、引进设备到达口岸后,企业应抓紧组织商检、安装、调试,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涉外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和支付方式
一、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计划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经贸部审批。
二、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直接对外开证付汇。
三、使用省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额度,分别从省经委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帐户支付。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企业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有勘察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引进、实施、投产达产、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直
至还清贷款,负责到底。
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和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和包经济效益),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要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加快工程进度。市地、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调度制度,定期调度。
四、加强技术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经济效益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凡列入国家、省、市地技术改造计划,并具备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均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和工程施工图。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应以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验收标准:
1.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经竣工,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试车合格,正式投产使用并达到规定效益。
2.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4.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能适应生产初期的需要。
5.财务决算能正确反映工程开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剩余的设备材料已处理完毕或已有处理措施。
6.各种技术资料已整理完备,收集立卷。
7.上述要求基本达到,由于某些设备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局部辅助工程、生活设施尚未完全竣工,但基本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其它有关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并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2.限额以上项目和省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省建委组织验收;国家安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限额以下项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经委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型项目由市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考核
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对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的考核报告要层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省企业主管部
门,其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抄报国家主管部门,含技术引进内容的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一至二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用于技术改造部分)、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利润以及经批准减免用于技术改造的税收款。
二、国家拨款:包括国家、地方技术改造拨款。
三、银行贷款:银行可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贷款。
四、股票、债券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贷款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要贯彻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原则。不论国营和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的,一般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征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需有自有资
金的限制。
二、贷款的种类与使用
1.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下达各市地执行。
2.其它贷款: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三、贷款的归还
1.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及折旧基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60~80%。用上述资金仍不足还贷的,可申请省财税部门批准,用减免的产品税归还。
2.本企业获利小而社会经济效益大的项目,经贷款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或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
3.贷款到期,企业或担保单位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贷款的审查与监督
1.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会计帐目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各级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用好贷款。  3.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季向各有关部门、当地资金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章 技术改造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
一、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国家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材料指标;省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物资分配计划、单列指标。省经委每年将国家及省物资部门下达的材料指标,按投资比例切块给各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掌握分配。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设备供应
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的专用设备,由企业分别向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通用设备由省机械设备成套部门组织供应,企业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己解决。

第九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在技术改造中要发挥促进作用、参谋作用和监督作用。对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拒付资金,并通知省、市地有关部门处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经批准可以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省、市地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技术改造综合统计工作,按期呈报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二、各级下达的技术改造计划,应抄送省经委和同级统计部门。
三、省各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统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必要的统计指标。
四、各级统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经委提供技术改造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书面报告
市地经委和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经委书面报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并节约工程投资的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地予以表彰,并可从节约投资和提前产生效益所增加的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2.对技术改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要实行重奖。
3.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处罚
1.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一年内,技术引进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两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和不能成交的一律取消项目,收回拨款和贷款。
2.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实造成效益极差的项目,省、市地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各级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
3.由于设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等。
4.由于施工人员不遵守技术规范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划单列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概况和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技术项目要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联合引进的科研单位及其技术现状与企业的分工,承担消化吸收的能力及目标设计等。
(二)产品方案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对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从哪些国家、厂商引进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方式和可能性。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可简,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需要改造理由;
(二)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
(三)改造后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效果;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说明包括项目提出单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承办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现有基本情况及条件。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产品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选定,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四)燃料、动力、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以及公用设施的适应情况。
(五)技术与设备的选定,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进行论证,并估算费用。
(六)论证结论并推选出最佳技术改造方案。
(七)环境污染的防治及劳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计划。
(九)项目实施进度(引进技术的项目要包括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计划进度)。
(十)投资估资算和资金的筹措,包括还款方式和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分年的现金流量,分年损益计算表的资金平衡表;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按现值算净产值与内部回收率;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十二)外部条件协议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设计任务书
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说明。
(二)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及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需要征地。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引进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六)主要单项工程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七)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八)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九)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十一)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四、技术改造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三)改造后达到的目标;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经济效益核算表;
(八)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的理由和目标;
(二)产品纲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和选型,设备购置数量及来源,现有厂房的利用和改造,原有平面布置的改变等);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增加量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公用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的补充;
(六)“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七)工程实施进度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
(八)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附图。
六、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和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技贸结合的依据。
近期市场预测,前三年和后三年国内供货和进口商品数量估计;引进技术列入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情况;进口商品列入计划情况。
(三)技贸结合方案及具体内容。
引进技术(软件、硬件)内容和水平。与国内现有技术对比分析;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技贸结合内容、对外谈判方案及具体要求。
(四)技贸结合项目消化吸收、国产化以及进口替代(包括配套外购件)分年度进度安排,达到的步骤及目标。
(五)承办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现状和实施技贸结合的条件。
(六)资金及来源,引进技术进口商品(包括零部件、散件)需要外汇及配套人民币数量,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拟进口国别、厂商及有关情况。
(八)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九)科研、生产、使用、外贸四方面的分工协作和责、权、利。
(十)地方、部门主管单位和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七、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八、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1.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2.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1.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2.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3.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4.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2.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3.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1.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2.“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3.技术改造前后,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比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或卫生标准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1987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6号

2001-10-10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00      辽宁沈阳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80      天津东郊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00      陕西西安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大兴  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0      北京丰台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0      上海闸北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50      四川成都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0      甘肃天水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焦作  10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110      北京丰台     合计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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