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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0:09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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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
你区民农字(1980)4号《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减免问题请示》一文收悉。
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的医疗费用救济问题,中央曾有过几次规定。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第六项规定:“城市贫苦病人医疗减免,由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支出中酌予补助;农村贫苦病人医疗减免,由农村救
济费内酌予补助”。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贫苦群众医疗减免经费开支的问题》规定:“对非灾区患有其他疾病的群众的医疗,应由本人自理,但对少数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的医疗,可以在农村社会救济费内酌情予以补助”。一
九七四年一月十七日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项规定:“农村困难户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或合作医疗费)解决。个人解决不了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由社、队给予补助,社、队解决不了的,除有专门规定者外,
应根据国家的社会救济政策,从社会救济费中适当给予补助。城镇社会救济对象的医疗欠费问题,亦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基本是一致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因此,对城乡困难户的治病困难补助,要本着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必须根据困难户的经济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个人和所在社、队确实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通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国家可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困
难户的疾病得到应有的治疗。但不能采取一律免费或者不问使用效果每年由民政部门给卫生部门一笔款的办法,更不能拿社会救济费去归还群众的医疗欠费,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群众医疗欠费,应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的联合通知由卫生部门的卫生事业费“核销群众
医疗欠费”项目内开支。
由于从今年起,财政体制已经改革,民政、卫生两种事业费都由地方自行安排。因此,希按历来政策规定,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是:由哪个部门负责支付,其所需经费予算就应拨给哪个部门。
此复。



198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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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查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查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发改电[200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解和掌握药品价格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列入此次调查范围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包括各药品所有剂型(不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OTC药品剂型)的常用规格。常用规格指临床用量较大的规格或含量、装量及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同一剂型原则上选1-2个规格。调查对象为本省(区、市)内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经销商或代理商(以注册地为准)。调查内容为2004年和2005年1-4月份有关药品的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



二、调查的具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表(附后)及时发放给本地上述有关药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及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要按附表格式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药品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对企业填报的有关情况,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我委将对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对企业不报、拒报、瞒报、虚报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调查资料上报时间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情况说明、企业上报的原始资料及数据汇总表(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给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为:ypjg@sohu.com。联系人:朱德政,电话及传真:68501055;徐为民,电话:68502154。



附:药品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



附:

药品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

填报企业名称(章):
价格单位:元/计量单位

序号
医保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2004年实际出厂

或口岸价格情况
今年1-4月实际出厂

或口岸价格情况
备注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注:1、实际出厂或口岸价(含税)指企业实际销售给批发企业的价格(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为准)。

2、价格区间的低限和高限分别为企业在调查期间内的最低和最高价格。

3、平均价格=调查期间内药品销售收入/调查期间内的药品销售数量。

4、属于专利药品或原研制药品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商改发[2004]654号


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四川、厦门、南京、成都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编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为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开放,加快流通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选择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南京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进行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选准改革突破口,突出重点和特色,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商务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流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流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现代化的流通带动现代化的生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流通业在引导生产、拉动消费、稳定物价、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
  (二)我国流通业的现状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目前,我国流通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内外贸一体化还需要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发展,生产与流通的有机结合还需要加强,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够;流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依然严重,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市场秩序不规范;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组织化程度低,现代流通业发展滞后;流通企业改革缺乏政策支持,劣势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优势企业难以发展壮大;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足,消费率偏低,吸纳就业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以信息为先导,推进流通现代化,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流通体制,提高流通业的活力、效率和竞争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二)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有所侧重;四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政策引导和企业自主发展的关系;五是坚持统筹兼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处理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在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全面推进内外贸资源整合、业务重组,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按照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的要求,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流通管理职能,积极整合流通管理资源,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生产与流通有机结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抓好流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搞好宏观调控,全面实施行业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和服务。打破内外贸分割局面,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平台,培育规范化的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等职能,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选择地进行内外贸企业改革重组试点,把内贸企业的国内市场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展国际市场经营的相应优势有机结合,培育内外贸一体化、拥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和“走出去”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发展国内销售网络和物流体系,建立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走产业化经营道路。
  (二)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推进流通方式创新,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贸工农一体化、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优化供应链体系,推进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专业店、专卖店、无固定地点销售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加大对传统流通服务业特别是社区商业服务业的改造力度,优化业态结构。推广先进流通技术,加强流通信息化建设。搞好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整合社会商业资源。加快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和物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培育建设,鼓励城市连锁和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业态经营企业到农村开设网点,创新农资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流通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力。
  (三)加强流通领域立法和执法工作。在试点省市进行流通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加快商品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重点探索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加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等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改革试点,局部试行,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进适用于全国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加强流通执法体系建设。
  (四)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有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革和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采购、销售、物流、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五)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深入开展工商联手、农商联手、商商联手、银商联手开拓市场系列主题活动。不断创新培育市场、开拓市场的新方式新途径,逐步建立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促进产销衔接和供需平衡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服务业,规范服务业经营秩序,保障服务消费安全,拓宽服务消费的空间和领域,扩大服务消费品种和规模。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六)搞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选择食品、药品、成品油、商品批发和零售、餐饮服务、美发美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商业信用档案体系,建立商业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为流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综合运用现有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地区流通改革发展工作的联系指导,国家促进流通改革发展、加强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搞好市场运行监测调控、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的有关政策优先适用于试点地区,支持试点地区搞好流通领域全国性、国际性重大活动。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流通促进体系。按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入试点地区流通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应用先进流通技术,提高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开拓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放宽流通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限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流通领域经营管理培训和信息交流,大力培养多层次的现代流通经营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流通政策支持体系。积极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流通政策支持体系。
  (四)建立有利于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参照国家对工业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网点选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妥善解决大型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包袱。试点地区要积极研究探索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的办法。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亏损,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债权银行等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六)优化市场环境。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力度,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实现统一纳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强化收费监督管理,为发展大流通、建设大市场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五、试点地区和时间
  选择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南京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从2005年1月开始,2007年底前结束。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落实试点方案,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出台试点政策措施。试点日常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试点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选准改革突破口(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不属于此次改革试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适时组织实施,积极探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推进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流通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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