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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0:44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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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址、电话公之于众。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主动热情,随到随办。

  五、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各地要注意总结认证协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年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反馈情况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报告内容和统计方法另行通知。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异地居住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协助认证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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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
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并更换《许可证》。
三、《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提交续延申请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许可证》。劳动部有关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并抄送公安部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1997年4月9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库[20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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