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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26:41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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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现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附:《兽药及重大动物疫苗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解决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加强兽药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保证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我部自2007年9月1日至年底,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特制定《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

  3、兽用注射剂品种;

  4、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剂型: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

  (二)重点单位

  1、生产环节

(1)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

(2)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

(3)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

2、经营环节

(1)兽药经营企业;

(2)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

3、使用环节

(1)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

(2)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

(3)乡镇兽医诊疗所/医院。

(三)重点区域

1、兽药经营集散市场;

2、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

3、重大动物疫苗经营单位。

二、整治任务

  1、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清查、收缴销毁。

  3、加强疫苗监管。加强疫苗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加强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监管工作,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疫苗质量检测、生产供应工作,强化重大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制度。

  4、清查不规范标签。组织不规范标签清查活动,从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的兽药产品,禁止经营、使用。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

  (二)加强兽药GMP监管和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使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规范兽药经营、使用活动,使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兽药规范经营、安全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重大动物疫苗批签发、疫苗质量监测、对定点企业实施飞行检查、驻厂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省际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地要结合《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活动,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各项部署、措施,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省、地、县三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假劣兽药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二)建立报告制度。1、关于报表。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统一要求,每周二中午12点前,将本省兽药市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统一要求(见附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电子版上报我部兽医局(网址:yzc@ivdc.gov.cn);2、关于典型材料。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基层兽药市场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并将整治成效显著、措施得力的典型材料电子版每周五12点前上报我部兽医局;3、关于重大案件。各地发现兽药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我部兽医局,电话:010-64192829,传真:010-64191652。
 
  六、进度安排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12月底。

  1、自查阶段。2007年9月1日,各地启动本方案,截止2007年10月底,组织完成本辖区兽药市场整治自查工作。

  2、省际互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20日,各地根据我部兽医局确定的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组织完成省际互查工作。

  3、总结阶段。2007年12月31日前,各地总结工作,并向我部兽医局分别上报全年和整治方案实施阶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措施、查处成效(须包含查处成效的各项量化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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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函〔201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州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振兴我州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西南州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四条 按照“储备培育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简称“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州的企业中确定10户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的5户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培育企业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州工信委联合审查推荐,报州政府批准。
  第五条 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属省、州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黔西南州辖区内。
  (四)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五)企业在我州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六)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上市培育企业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队伍条件的企业,可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州工信委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纳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上市培育企业增资扩建项目,项目情况及其出让价格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州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州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奖励支持上市企业
  
  第九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州级财政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
  (三)拟上市企业划拨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州政府批准后按下限3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如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四)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行政事业收费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本州自定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全部予以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设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五)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六)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和健全财务制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妥善处理,由州工信委、州财政局、中介机构联合审查、核实后,先行补贴,待企业上市后从奖励经费中扣减。
  (七)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州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黔西南州辖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支持上市企业发展:
  (一)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州的投资项目,作为州重大投资项目,其审批进入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本州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州工信委每年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原件一份)。
  (三)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州工信委受理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后,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讲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州工信委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州政府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州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属上市培育企业的取消培育企业资格;属于上市企业的,取消以后增资扩股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上市时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增资扩股时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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